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党委会议事规则

2020-10-16  双高办    访问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和完善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其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学院工作、发挥核心作用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和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落实,学院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基本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确定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二)学习、传达和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宣传统战、群团组织、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文化体育、离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措施;

    (四)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教学科研、专业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内部治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问题事项和政策措施;

    (五)研究审定学院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年度工作指导思想、工作要点及重要专项工作,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院长工作报告;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配备及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聘任),院级领导与后备干部推荐,区以上党代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人员招聘、人才引进与选聘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研究决定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干部和教职员工党纪政纪处分及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决算审计情况,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金额在20万(含20万)以上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

    (九)研究审定校园建设规划、重大基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处置、重大租赁或承包方案;

    (十)研究处置校园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保密工作等重大安全稳定事件;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委员及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自己分管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为党委会议事范围,必要时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三、议题征集与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根据党委会议事内容和范围,填写会议议案建议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提出,并交由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如有协作部门,协作部门应签署意见),须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院长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应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凡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应在会前认真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事项,可先由党委会研究确定原则,有关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门力量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应研究形成具体方案、意见和建议等书面材料,议题材料作为内部文件永久保存。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天分送党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并提前1天通知开会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四、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召开并主持。

    第十三条  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党委书记、院长应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及党团部门负责任人等可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议题或事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研究完毕后退场。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整理印发会议纪要(文件),会议纪要随每年党委会召开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作为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文字依据。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2份存档备查,并印发至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会议议事情况及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会议决策与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院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八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坚决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讨论有关议题,先由提出部门或个人、分管院领导分别作简要陈述或补充,然后各党委委员分别对议题简要发表意见(意见相同或一致的不重复发表),并明确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十条  坚持党委书记末尾表态,各党委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和表态后,党委书记依据意见和表态情况对议题做出结论或决定,明确主办部门和负责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时,党委委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研究决定多个议题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结果主持人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研究决定某个议题或事项,如存在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赞成和反对人数接近的情形,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非紧急事项的议题或事项,暂不作结论,留待后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四条  会议研究讨论有关议题或事项,如涉及与会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明确一名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应保留意见或向党委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决议或决定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但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或发现原决定有重大疏漏等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复议提请人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复议理由,经相关院领导签署意见、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下次党委会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紧急情况若急需调整原决议或决定,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督导落实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并于下次党委召开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负责部门或个人应主动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有关院领导报告执行情况或执行结果。对违规办事、工作拖沓、不抓落实的,应及时批评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学院党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编辑:朱巽)